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
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房地產評估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valiaçã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roperty Evalu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30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致力提高澳門房地產評估人員的專業資格和操守準則、改善房地產評估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水準、促進會員之間的資訊交流和團結互助。
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可與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組織團體聯繫、舉辦培訓課程、組織會員參加專業考試、出版刊物及舉辦其他學術活動等;本會亦可與本地區或其他地區相關組織團體相互確認會員之專業資格。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公司會員、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公司會員:凡依法進行商業登記註冊和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三年或以上的機構可申請為公司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社團會員:凡依法進行社團登記且具從事房地產評估及研究為宗旨的實體,具備法律人格者,可申請為社團會員。社團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個人會員:
具有相關房地產評估專業學歷和資格,並在本地區具有從事房地產評估工作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或
在本地區具有連續從事房地產評估五年工作經驗或以上之人士,亦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或
具有相關房地產評估專業課程培訓證書及在本地區具有從事房地產評估兩年工作經驗之人士,惟不足兩年者但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批准豁免者除外,亦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或
具有相關房地產評估專業課程培訓證書,可申請成為準會員。其後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視,可批准成為會員。惟準會員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經理監事聯席會議研究,向相關界別人士發出邀請,得到答允後對方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惟名譽會員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職業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八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和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會長除外,其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三屆。
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但屬於首次召集會議除外。
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 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郵寄和傳真或電話通知或登報通知等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他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監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本會會長,連同理事長或監事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三條
本會並設立秘書部、財務部、公關部、專業培訓部、考試認證部、學術部、福利和康樂部,並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由理事會按需要增加,減少或合併各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帳冊,並須將財務帳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五條
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
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
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會長;本會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本會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本會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
第十八條
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九條
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條——會徽
圓形為紅色,其餘圖形為立體及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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